代理機構不收評審專家手機,后果是什么?
中國政府采購招標網(wǎng) 發(fā)布時間:
2020年10月10日 08:48
最近有采購代理機構人員在易采通APP上問:評標時,必須要求評標專家上交手機嗎?評標專家死活不交怎么辦?
根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五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評標工作,并履行十項職責,其中就包含在評標期間采取必要的通訊管理措施,保證評標活動不受外界干擾。根據(jù)《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評審委員會成員在評審工作開始前,將手機等通訊工具或相關電子設備交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統(tǒng)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拒絕其參加評審工作并向財政部門報告。
所以,評審前進行通訊工具管理是代理機構的職責和權力,對于評審專家的違規(guī)行為,代理機構可以向財政部門報告,由財政部門對評審專家進行處理。
采購學院(caigouxy)還發(fā)現(xiàn),各地的政府采購活動中,因手機問題引起的投訴案例時有發(fā)生,多數(shù)都被廢標,代理機構人員需引起注意。
案例一
江蘇省財政廳政府采購投訴處理信息公告[2020]第41號(摘錄)
投訴事項:評標答疑時潔亞公司的授權代表在評標室親眼目睹評標委員會將手機等通訊工具帶入現(xiàn)場。
審查情況:本廳經(jīng)審查認為,經(jīng)過質證及查看開評標現(xiàn)場的錄音錄像,評標委員會在進行符合性審查時,已經(jīng)處于評標階段。在評標階段,華采公司(代理機構)僅要求所有評委關閉手機,放任評委將手機帶在身邊,未對手機采取必要的通訊管理措施,無法保證評標活動不受外界干擾,可能對采購結果造成影響,對該事實,本廳將另行處理。投訴事項成立,可能影響采購結果,因政府采購合同已經(jīng)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江蘇省財政廳
2020年9月29日
案例二
湖南省財政廳投訴處理決定書(湘財購﹝2020﹞8號)(摘錄)
基本情況:投訴人因不滿意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向本廳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項目評標過程中有評委出入評標室接聽電話,違反評標紀律,有人為操作評標結果的嫌疑,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
處理決定:投訴事項成立且可能影響結果,認定成交結果無效,責令采購人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湖南省財政廳
2020年4月9日
案例三
遼源市財政局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遼財采投[2019]3號)(摘錄)
在本局依法調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代理機構在組織評標過程中存在不規(guī)范行為,工作人員出入評標區(qū)并將通訊工具帶入評標區(qū),并使用通訊工具,違反了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評標會場紀律。在評標過程中,評審專家沒有按相關法律規(guī)定履行獨立評標。責令采購人廢標,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遼源市財政局
2019年6月19日
案例四
陽江市財政局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陽財采決〔2018〕1號)(摘錄)
投訴事項:投訴人授權的代理人在招標代理指引下進入開標室領取資料時,發(fā)現(xiàn)投標文件在評標專家的桌面上,而部分專家手中持有手機。
處理結果:本機關通過調閱該項目采購活動有關材料,向被投訴人及相關當事人進行調查了解,本項目當天開標后,評委會成員即使沒有全部到齊組建評委會,采購人或代理機構也應當首先要求已進入到評標現(xiàn)場的評委上交手機,進行統(tǒng)一保管,而且在評標現(xiàn)場的評委已獲取到投標文件資料,則實質上該評委的評審工作已開始,此時仍持有手機,也可認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沒有為評標提供必要的條件。本機關認為該項目評審過程存在違法情形,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陽江市財政局
2018年2月26日
案例五
遵義市財政局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決定書(摘錄)
投訴事項:開標全過程采購人代表、監(jiān)督代表、招標公司代表、評委專家和投標人代表隨身攜帶手機,并沒有統(tǒng)一交由代理機構統(tǒng)一保管。
處理決定:根據(jù)投訴內容和審查情況,本機關認為,在該項目采購活動過程中,被投訴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采取必要措施對采購人代表、監(jiān)督代表、談判小組成員、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參加談判的供應商代表隨身攜帶的手機進行妥善管理。該項目成交結果的產生過程存在違法行為,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遵義市財政局
2018年2月6日
作者:趙志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