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約期限設置如何做到合法合理?
中國政府采購招標網(wǎng) 發(fā)布時間:
2021年11月26日 08:49
合同履約期限設置如何做到合法合理?
關鍵詞
合同履約期限;資金支付;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案例回放
某年9月8日,某單位委托代理機構采購架設“云微霧”霧森降溫系統(tǒng)和老舊小區(qū)油煙治理服務,9月29日開標,當天發(fā)布中標公告。
項目操作過程中,A公司向代理公司提出質疑。后因對質疑答復不滿,又向該區(qū)財政部門提起投訴。投訴事由有三:一是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供貨周期不合理,存在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限制供應商合法權利的情形;二是招標文件中未對采購資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支付條件予以明確。 三是設備參數(shù)及技術要求“單個噴嘴的霧化量不得小于5立方米每分鐘”不合理,技術要求存在錯誤表述。
經(jīng)查,招標文件規(guī)定,合同履行期限為當年9月30日前完成安裝、調試達到交付使用。付款方式由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雙方協(xié)商;采購需求中設備參數(shù)及技術要求噴頭霧化量:單個噴嘴的霧化量不得小于 5 立方米每分鐘(終端按其噴嘴數(shù)計算)。
最終,財政部門判定投訴事項成立。根據(jù)《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認定成交結果無效,責令采購人修改采購文件后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問題引出
1.合同履約期限設置如何做到合法合理?
2.關于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支付,采購文件應明確哪些內容?
3.設備參數(shù)及技術要求應如何設置才能避免傾向性和排他性?
專家點評
問題一:該政府采購項目于9月8日發(fā)布招標公告,9月29日開標,9月29日發(fā)布中標公告,要求合同履行期限為9月30日前,完成安裝、調試達到交付使用,也就是給中標供應商一天的時間履約并交付,這樣的合同履約期限設置是否合法合理?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常年法律顧問、北京市眾鑫律師事務所張雷鋒律師認為,履約期限一般按照項目自身需要設置,同時應當兼顧給中標人合理、充足的履約時間。如果履約期限設置得沒有提前準備就無法完成,那么就是一個不合理的期限,如果該期限不是項目的實際需要,則形成對正常投標人的歧視,如果該期限是項目的實際情況,那么項目就應該選用更加快捷的采購方式,而不應當用公開招標。
問題二:《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guī)定,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下列條款: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因此,采購文件一般應當明確合同價款、支付期限、如何支付、以及遲延支付的違約責任,發(fā)生爭議后仲裁還是訴訟解決等。
問題三:設備的參數(shù)及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采購項目的實際需要,且市場上有眾多產(chǎn)品能夠滿足,競爭充分,才能避免傾向性和排他性。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
(財政部令第94號)
第三十一條 投訴人對采購文件提起的投訴事項,財政部門經(jīng)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投訴事項成立。經(jīng)認定成立的投訴事項不影響采購結果的,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財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認定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三)政府采購合同已經(jīng)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四)政府采購合同已經(jīng)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shù)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政府采購信息網(wǎng) 董文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