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辦公家具采購項目公開招標,6月12日開標,6月15日發(fā)布中標公示,6月17日采購人收到一份供應商質疑函。據(jù)工作人員介紹,該供應商于6月10日下載了招標文件,6月16日發(fā)出質疑函,質疑函落款時間為6月17日,質疑內容主要為招標文件的評分因素設置不合理。采購人收到質疑函后,認為供應商質疑事項成立,不想對其質疑內容進行答復,可以將該項目做廢標處理嗎?
專家點評:上述案例所說的情形,從時間上來判斷,該供應商的質疑函是在質疑時間期限內的,所以根據(jù)《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第十一條規(guī)定,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的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案例中,采購人收到質疑函不想答復并做廢標處理,違反了94號令的規(guī)定;其次,采購人不想答復的原因不排除可能是認為該供應商的質疑內容成立,采購人索性就想將項目做廢標處理,然后修改采購文件重新招標。那么,根據(jù)94號令第十六條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質疑成立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要分情況進行處理,如對采購文件提出的質疑,依法通過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購文件后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否則應當修改采購文件后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此外,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對廢標情形的規(guī)定是,(一)符合專業(yè)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現(xiàn)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那么,案例中所述情況均不符合廢標情形規(guī)定,因此,采購人不可以將該項目做廢標處理。 王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