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和“地址”有何不同?千萬別用錯
中國政府采購招標網 發(fā)布時間:
2024年04月22日 13:28
“住所”和“地址”有何不同?千萬別用錯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合同應當包括采購人與中標人的名稱和住所等內容。這里的“住所”指什么?與“地址”等同嗎?
記者查詢中國政府采購網公告的政府采購合同以及閱讀一些地方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政府采購合同示范文本,不少將87號令第七十二條的“住所”“地址”和“合同簽訂地點”混用,這三個名詞有什么不同呢?混用是否存在風險?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沈陽分所合伙人趙路律師告訴記者,“住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簡稱《民法典》)界定的一個概念,和“住所地”等同?!睹穹ǖ洹返诙鍡l規(guī)定,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睹穹ǖ洹返诹龡l還規(guī)定,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何勤提醒,除了自然人外,參與政府采購競爭的供應商均以在市場監(jiān)督部門辦理登記的主要辦事機構(一般理解為總部)所在地為“住所”。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87號令第七十二條將采購人(合同甲方)與中標成交供應商(合同乙方)的住所設置為政府采購合同的一般條款,或者說必備條款。
“住所”和辦公地址有什么不同呢?福建立勤招標代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購相關負責人王煒林提醒:搬遷等原因可能會造成“住所”(即登記地)和辦公地址不一致;此外,對于多地辦公的供應商,辦公地址可以有很多個,但其總部“住所”(即登記地)僅有一個。
不管一個供應商辦公地址、履行地點有多少個,其“住所”只可能是一個,且必須與登記地一致,屬于法定性質,當事人不能隨意改變或選擇。山西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岳輝認為,界定“住所”的意義在于: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管轄的情況下,訴訟解決政府采購合同爭議的只能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可能與住所不同址,且可能存在多個)法院。一些地方政府采購合同示范文本沒有提供“住所”填寫選項,改為“合同簽訂地點”是不合規(guī)的。如果要求填寫“地址”,簽約人可以選填任意地址,不限于住所地,這樣就會給爭議解決增加不確定性和風險。 張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