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制度大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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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27日 09:19
全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制度大事記
1. 2016年11月18日 財政部制定印發(f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評審專家選聘、解聘、抽取、使用、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明確評審專家實行統(tǒng)一標準、管用分離、隨機抽取的管理原則。
2. 2023年7月15日,河南省財政廳印發(fā)《河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建立全省評審專家?guī)欤u審專家?guī)煊墒≈睅旌褪屑壏謳旖M成,實行動態(tài)管理。
3. 2023年8月28日,湖南省財政廳印發(fā)《湖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明確評審專家選聘、解聘、抽取、使用、履職評價、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4. 2024年1月4日,云南省財政廳印發(fā)《云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對評審專家的選聘與解聘、抽取與使用、職責作了明確說明。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5. 2025年4月10日山東省財政廳印發(fā)《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強化入庫審核,壓實終身責任。
6. 2024年4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財政廳印發(fā)《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明確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評審專家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
7. 2025年6月9日,廣東省財政廳印發(fā)《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按照財政部制定的評審專家專業(yè)分類標準和評審專家?guī)旖ㄔO標準,建設管理專家?guī)?,實行動態(tài)管理。
8. 2025年6月25日,福建省財政廳印發(fā)《福建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明確評審專家實行統(tǒng)一標準、擇優(yōu)選聘、管用分離、隨機抽取、動態(tài)考核、廉潔自律的管理原則。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9. 2025年11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qū)財政廳印發(fā)《內蒙古自治區(qū)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自治區(qū)財政部門負責建設本地區(qū)評審專家?guī)觳嵭袆討B(tài)管理,與國家評審專家?guī)旎ヂ?lián)互通、資源共享。
10. 2025年12月8日,吉林省財政廳印發(fā)《吉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全面優(yōu)化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選聘、使用與監(jiān)管機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1. 2025年12月10日,青海省財政廳印發(fā)《青海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增加了評審專家履職評價相關內容,明確評審專家對評審行為實行終身負責制。
12. 2025年12月26日,深圳市財政局印發(fā)《深圳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全面實行,聚焦評審專家“選、用、評、管、退”各環(huán)節(jié),構建起覆蓋全生命周期的閉環(huán)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