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察公路段新建、維修混凝土邊溝工程競爭性磋商公告
項目概況
剛察公路段新建、維修混凝土邊溝工程采購項目的潛在供應商應在青海雅拉索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二樓(西寧市文景街新華聯(lián)二期9-95)獲取采購文件,并于2020年11月13日 14:30(北京時間)前提交響應文件。
一、項目基本情況
項目編號:青海雅拉索競磋(工程)2020-010
項目名稱: 剛察公路段新建、維修混凝土邊溝工程
采購方式:競爭性磋商
預算金額(元):502033.12
最高限價(元):502033.12
采購需求:詳見采購文件
標項名稱: 剛察公路段新建、維修混凝土邊溝工程
數(shù)量: 1
預算金額(元):502033.12
單位:元
簡要規(guī)格描述:具體詳見磋商文件
備注:/
合同履約期限:50天(不包含冬休時間)
本項目(否)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
二、申請人的資格要求:
1.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
2.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資格要求:/
3.本項目的特定資格要求: 1.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 2.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資格要求: 3.本項目的特定資格要求:1、應具備《政府采購法》第22條所規(guī)定的條件: (1)投標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2)財務狀況報告和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 (3)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4)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5)具備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2、經信用中國(www.creditchina.gov.cn)、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詢后,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取消投標資格。 3、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否則,皆取消投標資格。 4、為本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guī)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jiān)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5、本項目不接受供應商以聯(lián)合體方式進行投標。 6、(1)本次采購要求供應商具備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施工能力。其中,擬派的項目經理須具備公路工程專業(yè)二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具備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2)在青海省交通運輸廳信用等級降為C、D級或進入“黑名單”的企業(yè)或從業(yè)人員謝絕參與本項目投標。在青海省交通運輸廳無最新等級評價結果,則按上一年度青海省交通運輸廳信用評價等級結果確定信用等級,如上一年度也無信用等級評價結果且以往兩個年度在青海省交通運輸廳無不良行為記錄,則按初次進入青海省公路建設市場對待,信用等級暫定為A級,但在交通運輸部最新公布的信用評價結果中被評價為B、C、D等級的按交通運輸部的信用等級確定。
三、獲取采購文件
時間:2020年11月03日至2020年11月09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30(北京時間,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
地點:青海雅拉索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二樓(西寧市文景街新華聯(lián)二期9-95)
方式:現(xiàn)場購買
售價(元):500
四、響應文件提交
截止時間:2020年11月13日 14:30(北京時間)
地點:青海雅拉索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二樓開標室(西寧市文景街新華聯(lián)二期9-95)
五、響應文件開啟
開啟時間:2020年11月13日 14:30 (北京時間)
地點:青海雅拉索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二樓開標室(西寧市文景街新華聯(lián)二期9-95)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個工作日。
七、其他補充事宜
本項目競爭性磋商公告將在《青海政府采購網》、《青海省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及《青海項目信息網》《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同時發(fā)布,公告以政府采購網為主 。
八、凡對本次招標提出詢問,請按以下方式聯(lián)系
1.采購人信息
名 稱:青海省剛察公路段
地 址:海北州剛察縣
傳 真:/
項目聯(lián)系人:張先生
項目聯(lián)系方式:0970-5930039
2.采購代理機構信息
名 稱:青海雅拉索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qū)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qū)文景街9號新華聯(lián)二期9-95
傳 真:/
項目聯(lián)系人:賀先生
項目聯(lián)系方式:0971-6180235
附件信息:
本頁面提供的內容是按照政府采購、招投標有關法律 法規(guī)要求由采購人或采購 代理等機構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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